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申請人數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依法登記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法登記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外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登記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