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一
開立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資格二
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 :
經評估長期照顧需要等級二級以上且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並且提供收據,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資格三
失智診斷證明書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並開立失智診斷證明書 (上須註明CDR≧1)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資格四
符合以下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且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